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業經本府110年12月16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11184A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1/12/21
發文日期:2021/12/16
發文字號:府行法一字第1102911184B號
主旨:修正「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業經本府110年12月16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11184A號令發布,檢送上開辦法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函: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府地政處除外)、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請刊登公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
附件:
  • 發布令-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 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